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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屠宰行业“强监管 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部署要求,自2023年2月起,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以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生猪私宰点的执法巡查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生产病害或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举报电话:

0773-5886626

1 8 0 7 8 3 3 1 9 8 3 

桂 林 市 农业农村局

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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